(2022)粤14破5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04 浏览次数:43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4破5号
广东梅州市嘉美恒富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有慎:
现因你地址不详,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根据张哲颖的申请裁定受理广东梅州市嘉美恒富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2年6月9日摇珠确定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为广东梅州市嘉美恒富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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