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登记立案指引
民事一审登记立案指引
第一部分 民事一审立案须知
尊敬的当事人:
在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一审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1.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含电子邮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份数。需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由其本人签名或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其他:
4.起诉人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应依据法律关系列明案由。
5.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二、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
6.身份证或户口薄或社保卡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登记信息。(当事人为自然人)
7.工商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9.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的,应当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委托手续
1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
1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由原告本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原告涉外或涉港台的,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或由原告本人面签授权委托书。
13.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明为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及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4.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或函件。
15.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
16.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及人事档案等与委托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17.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工作证、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与当事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的书面证明。
18.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推荐信以及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推荐信应当载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推荐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当事人或者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理由等内容。
19.代理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合法成立的证明和推荐信,委托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案件当事人中有一方的住所地属于该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证明,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明确列明业务范围的证明,被推荐公民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四、证据材料
20.原告应当就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份数按被告人数加一提供;需要进行诉前调解的,份数按被告人数加二提供。
21.境外形成的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提供翻译本。
22.其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一)如您已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可前往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请在立案大厅取下列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
2.《当事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1)因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或者拒不提交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接收,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法院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
(二)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本院立案大厅自助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微信小程序、法院服务热线(0753-2325126/2325129)等方式查询相应的司法公开信息。
(三)如果不方便到法院现场进行立案,可进行网上立案,途径为:
1.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
2.“粤公正”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四)网上立案操作指引
1.输入网址http://ssfw.gdcourts.gov.cn/进入“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网站首页,点击“用户登录”进入注册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即可完成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站,在左侧菜单栏里点击“网上立案”,即可进入申请界面,如图所示:
3.点击“我要申请立案”,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受理法院(本指引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选择案件的类型(本指引以民商事一审案件为例)。
4.选择法院和案件类型后,将会显示立案告知书(民商事)及电子送达告知书,里面涵盖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民商事案件)等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
5.在阅读后勾选“已阅读并同意立案登记告知书内容”、“已阅读并同意电子送达告知书内容”,按“确认”选项,进入信息登记。根据自身的案件情况完成相关的信息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请按照相关的要求上传材料,勿将材料打乱上传,如下图所示)。当事人信息及诉讼信息在上传Word版起诉状后,系统将会自动提取,若提取的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可手动进行修改。
6.完成信息登记后,可选择材料递交方式并点击“下一步”。进入立案信息确认界面,如图所示:
7.确认信息无误,继续点击“下一步”,完成电子送达确认后点击“提交立案”并完成验证即可。
8.成功提交后,网页上会出现成功提交的提示及立案登记编码,系统也会自动发短信告知,如图所示,邮寄材料时需将此编码写在邮单上。此时,只需等待负责网上立案的工作人员审核,具体审核的结果将会以短信的形式通知您。
9.经审核后,除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及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的案件外,一般情况下,每个案件有两次补充材料的机会。审核法官会将所缺的材料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您。相关的文书模板也会以电子文书反馈的方式发送给您。您只需再次登录网站,在网上立案中查看案件具体信息即可,如图一。具体的材料模板以“反馈电子文书材料”为准,如图二。
图一
图二
10.案件审核通过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您。此时,您仅需根据您在信息登记时所选(如图),直接到现场递交或邮寄纸质版材料。
11. 邮寄纸质版材料的,在纸质版材料审核通过并立案后,工作人员会按照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将先行调解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和梅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邮寄给您。
12.案件立案后,您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或者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信息。
(五)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为每一位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1.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https://dwwtjd. court.gov.cn);
2.广东法院多元化纠纷调解平台(https://ssfw.gdcourts.gov.cn/web/sstjWeb);
3.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sfw.gdcourts.gov.cn),集网上送达、网上保全、网上调解等一体。
4.跨域立案——微信小程序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
附常见的起诉书模板
民间借贷范本
(仅供参考请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可自行上网查询样本)
原告:张三,男,汉族,农民,1985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44142600000000000,现住梅州5号,电话: 12345678911.
被告:李四,男,汉族,居民,1986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44142600000000000,现住梅州5号,电话: 1234567891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利息人民币XXXXX元(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本息合计人民币XXXXX元;以及至还清本金为止的合法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 年 月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亿元,又在同年 月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合计人民币XX亿元,约定20 年 月 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未果。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
2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诉讼须知
一 、诉讼风险提示
为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摘要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定,否则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或者移送管辖。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三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财产担保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不予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将被人民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八)不提交或者不充分提交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交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交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交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交送达地址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超过法定期限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
(十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凡经法院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将被进行信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下列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将记录在案并报送当地征信中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查,行为人今后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将会因社会信用缺失而受到影响。
郑重提示,请在诉讼活动中杜绝以下行为:
1.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进行虚假诉讼,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2.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
4.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
5.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
6.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8.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9.诉讼代理人引诱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10.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者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
11.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12.其他违反法律和信用缺失行为。
三、管辖须知
(一)一般管辖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约定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其他管辖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
四、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保全须知
(一)诉讼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讼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4.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1.申请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①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保全请求及保全方式;
(3)基本事实与理由;
(4)证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证据;
(5)保全线索。
2.担保
(1)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
(2)财产担保可为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拥有明确权属的不动产、动产;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权属、价值证明材料以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情况表;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的须提交动产现状以及价值证明材料。
(3)信用担保可以由法院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提供。保函中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3.管辖法院
(1)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2)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3)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4.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5.保全解除
(1)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6.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一)适用范围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诉讼主体
1.原、被告是外国(无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以及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为此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2.原、被告是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并办理相应的公证以及认证手续;
(三)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四)答辩期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五)上诉期限
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一级法院。
(六)诉讼翻译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诉讼代理
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八、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九、诉讼费缴费须知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 |
|
标的金额 |
计算方法 |
1万以下 |
50元/件 |
1万-10万 |
2.5% -200元 |
10万-20万 |
2% +300元 |
20万-50万 |
1.5%+1300元 |
50万-100万 |
1%+3800元 |
100万-200万 |
0.9%+4800元 |
200万-500万 |
0.8%+6800元 |
500万-1000万 |
0.7%+11800元 |
1000万-2000万 |
0.6%+21800元 |
2000万以上 |
0.5%+41800元 |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离婚 |
一般情况 |
300元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足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一般情况 |
500元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
|
类型 |
收费标准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1000元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
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六)执行案件:执行申请费无须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按下列标准由被执行人负担:
没有执行金额的 |
50元至500元 |
1万元以下 |
50元 |
1万-50万 |
1.5%-100元 |
50万-500万 |
1%+2400元 |
500万-1000万 |
0.5%+27400元 |
1000万以上 |
0.1%+67400元 |
(七)诉讼保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 |
1000元-10万元 |
1%+20元 |
10万-89.6万元 |
0.5%+520元 |
89.6万元以上 |
5000元 |
(八)其他类型案件: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申请破产 |
依照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十、诉讼费退费须知
(一)个人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预交诉讼费单据;
3.银行存折或者银行卡,存折开户人必须是本人,在上面注明“本人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账户”并签名确认;银行卡要写明户名、开户银行全称。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退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预交诉讼费单据;
2.提交以单位为户名的帐号、开户银行全称,注明“我单位同意将诉讼费退到以下账户”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十一、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
1.申请人
(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2)申请人为外国人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①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②申请理由及请求;
③传唤、应诉、判决情况;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生效证明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 5)上述第(2)、(3)、(4)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3)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者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交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人应提交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二) 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案件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申请破产
(1)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破产的决议;中外合资企业应当由同意其开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安置职工的承诺书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合同、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⑤企业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
⑥企业亏损详细说明;
⑦企业会计报表、财产状况明细表、债权债务状况明细表;
⑧企业已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③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1.案件管辖
(1)企业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3)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申请强制清算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5)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经营、职工、财产、债务等现状,及说明逾期清算理由;
(7)被申请人解散后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被申请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破产清算
(1)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③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主管部门或投资人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④债务人的职工情况包括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册及职工安置预案;
⑤公司章程、注册资金、验资等有关材料;
⑥企业亏损书面说明,并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⑦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⑧企业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讨偿还、及担保情况等;
⑨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⑩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参照上述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需提交的材料,同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新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申请预重整
申请预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②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
A.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
B.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
C.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D.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E.具备重整可行性。
申请预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被申请人符合上述“可以申请预重整”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④预重整初步方案;
⑤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交债权存在的证据材料;
⑥申请人为债务人的,应当提交财产清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职工情况说明等;
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请破产重整
(1)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2)申请破产重整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以及财产担保的有关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有关证据;
D.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
④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企业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C.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D.债权和债务清册;
E.债务人财产担保情况;
F.债务人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者注资证明;
G.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H.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批准文件;
I.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方案;
J.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K.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L.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⑤出资人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之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提出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
B.债务人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证据材料;
C.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D.债务人重整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对债务人重整的文件。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6.申请破产和解
(1)申请破产和解的条件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2)申请破产和解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书;
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批准文件;
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④债务人有形资产清单、无形资产清单、投资情况清单;
⑤债权和债务清册;
⑥债务人职工情况和职工安置预案;
⑦债务人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情况;
⑧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确认、债务清偿的方式和期限、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等);
⑨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三、诉讼期间提示
诉讼期间,通俗的讲就是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由于自已的主观原因耽误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自行承担。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可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法定期间作了许多规定,如管辖权异议期间、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等。而指定期间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是可变更的,但一般而言,没有特殊情况,指定期间不能随意变动。例如: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当事人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如果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这就需要向法院提出延长两天再提交,法院一般会准许,这是指定期间的延长。但是,如果一审败诉了,准备上诉,因为找证据、写上诉状,把上诉期错过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是不会允许的,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能变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有权上诉,这里的十五天是从接到一审判决书的第二天起计算的,接到判决书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的相对应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月31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满3个月法律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的日期应该是4月31日,但因为4月份没有31号,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4月30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如果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业人员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例如:当事人在9月16日收到一审判决书,那么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就没有错过上诉期间。因为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十五天的上诉期本应在10月1日届满,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是法定届满期限日,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客观原因,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疾、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另外还要提醒,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日期和时间。除非确实遇到无法避免或者克服的情况,经法院审查核实同意变更,否则以看错开庭时间或者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为由,不准时到庭应诉,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
十四、案件的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特别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4.审判监督案件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5.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规定的限制。
附: 民事一审登记立案指引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