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16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信访须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采用上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 (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信访应有明确诉求且所涉案件属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一)反映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信访人既不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的;

(三)约期接访的信访人没有申请变更约期,在约定期限未到之前来访的;

(四)越级来访的;

(五)案件正在下一级法院复查,并已告知信访人向下一家法院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又来访的;

(六)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

(七)案件已经信访终结的。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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