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5-08  浏览次数:16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告知事项

1.为便于申请执行人及时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得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本单位)为户名的收款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款直接付入该账户,款项到账时,即视为申请执行人确已实际收取对应金额的执行款(注:如果不是一类银行账户,可能会导致标的款无法成功发放);

2.该收款账户适用于整个执行程序(包括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程序),填写的收款账户如需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变更后的收款账户信息;

3.签章人必须为案件申请执行人本人(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捺指模;申请执行人为单位的,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4.自然人提交本账户确认书时须一并提交对应银行账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或银行卡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名称

执行依据案号

(      )粤14执    

申请执行人

联系手机

如执行款支付金额较大(超过20万)是否愿意亲赴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

□愿意                         □不愿意

  

签名确认:                     签名确认:

收款账户信息

申请执行人本人收款户名

  

开户行名称

(明确具体开户行)

身份证件号码

收款账号

对应联系电话

当事人确认

我已阅读且知悉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同意遵守上述告知事项内容要求,提供上栏所载收款账户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的正确、有效性。如因填写的收款账户信息错误或未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变更账户信息,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本人或本单位(签章):

             

附: 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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