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引
执行指引
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您(单位)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交,并且法院通过调查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您将面临权利不能兑现的风险。如果本案在执行时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您的全部债权,将使您面临合法权利不能充分兑现的风险。
(二)被执行财物不能处理的风险。如申请执行的标的物是依法不能由法院处分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者不能流转的财产(如证照不全),最终可能导致您承受该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您有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确切住所的义务。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成立的风险。在执行中,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成立,您会面临所申请执行的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风险。
(五)多个债权人共同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风险。如您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变现后,有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参与财产分配,或者有一个(或以上)的债权人对您申请执行的标的物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您会面临合法权益只能部分兑现或者根本不能兑现的风险。
(六)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优先权的风险。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您因此可能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者不能分配的风险。
(七)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劳动债权、国家税收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由于您申请执行的本案可能存在上述风险,故请您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慎重考虑。在申请执行后,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尽可能准确地提交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财产证据或线索,减少和避免执行风险,最大限度实现您所申请的债权。
二、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六)受理与执行
1.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七)举证责任
1.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法院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报告其财产情况;
3.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九)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十)到期债权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反映,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十二)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到场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2.不如实申报财产;
3.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5.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三、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一)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6.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二)可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
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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