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清收处置金融行业不良贷款和打击逃废债务的联合通告

作者:超级管理员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次数:7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进一步优化梅州市金融信用环境,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我市金融领域的各类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集中清收处置梅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及打击逃废债务有关事宜联合通告如下:

      一、依法清收处置对象

     在梅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已逾期的借款人(担保人),特别是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担保人)。

     二、依法严厉打击下列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一)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以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贷款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以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履行担保义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五)以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七)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以恶意逃避、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九)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置措施

   (一)依法实施司法信用惩戒

    对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并经梅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限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对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姓名等基本信息及失信内容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

     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相关措施,征信机构采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失信信息,从严审慎授信,并将其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重要参考。

    (四)依法对金融领域违法行为从严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和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市场主体及个人开展调查,构成行政违法的,按法律规定从严行政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明实际控制人财产及其非法向亲属子女等转移资产情况,企业资金来源、支出及股权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资产变更实施联合监控。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涉案资产予以深度追缴。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可能构成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犯罪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从严打击,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四、其他事项

    郑重告诫在梅州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要树立诚信意识,珍惜信用并按期还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仅会对个人和家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将受到信用惩戒和法律严惩。

      特此通告!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公安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梅州监管分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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