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中院发布“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主题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梅州中院开展“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发布一批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客家特色食品、肉制品、冷冻食品、“保健品”等食品,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高额的罚金刑,部分被告人还被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和从业禁止,体现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彰显了依法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
目录
一、硼砂入“粄”害健康,法网恢恢护食安
——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二、甲醛猪皮罪确凿,禁业罚金责难逃
——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
三、无证销售毒参丹,依法惩处黑心商
——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四、食安红线不可触,经营失察法网束
——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硼砂入“粄”害健康,法网恢恢护食安
——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某从2018年12月开始,在梅县区经营一发粄店,该店主要从事味酵粄、鸡血粄等客家食品的制作及销售。为增加味酵粄、鸡血粄口感的韧性,2020年5月26日开始,郭某某从网上购买硼砂粉,在制作、销售味酵粄、鸡血粄的过程中进行少量添加。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依法扣押了待售的味酵粄、鸡血粄。经检测,味酵粄中的硼砂(以硼酸计,mg/kg)实测值为61.4mg/kg、鸡血粄中的硼砂实测值为304mg/kg。郭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
裁判结果: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味酵粄、鸡血粄系客家地区的特色食品,个别商家为了增加食品口感,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等物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硼砂毒性较高,摄入过量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其已被我国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行业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添加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甲醛猪皮罪确凿,禁业罚金责难逃
——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某与罗某某合伙投资经营丰顺县汤南镇某猪皮加工厂。2023年2月19日,林某某为了使生产、销售的猪皮防腐、外观色泽更好看,通过其本人的淘宝账号网购了2千克的“吊白块”(化学名为甲醛次硫酸氢钠),在加工猪皮的过程中加入购买的“吊白块”,并通过微信等渠道将加工好的成品猪皮销售到河南、江西等地。至案发,林某某在生产猪皮过程中加入“吊白块”的数量合计0.6千克,生产、销售加工后的成品猪皮销售金额共计80多万元。
裁判结果:丰顺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销售额达80多万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猪皮中非法添加的甲醛次硫酸氢钠,是一种有毒的工业用漂白剂,对人体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国家禁止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使用。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三、无证销售毒参丹,依法惩处黑心商
——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段某某于2020年至2023年6月期间,在未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以每小盒3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保健品后,在蕉岭县、大埔县等地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合计44806元。经鉴定,段某某销售的“北京红参果(衍宗牌保元胶囊)”保健品检出西地那非含量为13.9mg/g,他达拉非含量0.0327mg/g。
裁判结果:蕉岭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7209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本案裁判告诫各大药房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务必规范经营,在采购药品时,应检查对方的销售资质,并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药品。广大消费者更要时刻保持理性,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自身对食品药品的甄别能力。如发现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食安红线不可触,经营失察法网束
——谢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与合伙人共同注册成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烧味工坊和城市饭堂,提供食品生产、餐饮等服务。2021年7月至8月,谢某某代表公司向两家猪肉店采购了大量猪肉肉品,用于制作腊味等食品。在采购过程中,谢某某未严格按照规定查验猪肉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1年8月,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味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冻库中的猪肉肉品无法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经抽样检验,部分猪肉肉品检出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严格查验肉品检验证明,导致采购了含有有害物质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某餐饮管理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餐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案涉公司作为餐饮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查验猪肉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导致采购了含有有害物质的猪肉,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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