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中院发布涉外民商事典型案例

作者:超级管理员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52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例一:宋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8日,中国公民宋某与美国公民邱某在广东省梅州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邱某在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杉矶县高等法院提出离婚,2012年6月25日,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BD558470号离婚判决,判决双方于2012年8月8日婚姻关系终止。该离婚判决载明双方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置。20231130宋某梅州中院申请承认案涉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裁判结果】

梅州中院审理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宋某提交的有关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以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案涉外国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涉关于婚姻关系终止判决的效力

【典型意义】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该公约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公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合二为一”,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实现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简化。在涉外司法领域全面、严格适用公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其免于繁琐昂贵的连锁认证负担,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本案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后我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展现了我院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案例二:钟某诉苏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公民钟某与加拿大公民苏某于2018年8月通过网络平台相识,于2020年1月23日在广东省五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有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受疫情影响,双方婚后便一直两地分居至今,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钟某遂向五华法院起诉离婚。苏某同意承办法官通过其提交的微信或者电子邮箱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并表示无需举证答辩期间,亦向法院申请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应诉活动。

【裁判结果】

 五华法院考虑到被告为加拿大国籍,双方未养育有子女,亦无共同财产。为方便被告参与诉讼,在既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又要充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先与被告取得联系,在核实被告身份后,协调时差,在晚间组织双方线上调解,最终双方调解离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解决跨国纠纷,展现了司法服务的创新、高效与人性化。线上调解,能迅速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会面,避免了时间延误,缩短了诉讼周期,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并且,通过协调时差,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了“信息化”给司法服务带来的便利。


案例三:陈某诉阮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中国公民陈某越南公民阮某于2015年在越南工作认识,并在2016年在中国境内生育了一个女儿2017年双方广东省丰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阮某回到越南后,双方就再无往来。2021年4月,陈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丰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工作人员无法与阮某取得联系。2022年9月,陈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3年4月17日,陈某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陈某未能提供阮某的联系方式,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五华法院承办法官积极梳理阮某曾经在国内使用过的各个网络平台的用户ID,于2023年5月23日与阮某取得了联系,并于2023年7月27日在征求阮某的意见后将案件的应诉材料成功送达给阮某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阮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国际贸易往来和人员交往频繁,涉外婚姻也不断增多。本案系典型涉外婚姻诉讼案件,因诉讼文书送达问题,案件经历起诉撤诉再起诉,数次因送达问题导致案件陷入停滞。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变办案思路和方法,利用互联网思维,最终与外籍当事人取得联系,成功解决送达问题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走路”,让外籍当事人感受到中国司法的公平高效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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