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中院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
根据《梅州市林业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梅州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2篇,以案为鉴,筑牢鸟类保护司法屏障。
案例一
猎捕画眉鸟,“鸟笼”变“囚笼”
——谭某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9日,谭某阳从浙江省瑞安市驾车运输2只画眉鸟到福建省漳州市某山场。次日,谭某阳使用捕鸟工具在该山场捕获3只画眉鸟,后驾车从漳州市出发途径大埔县西河高速公路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画眉鸟5只。经鉴定,5只鸟类动物物品为画眉,系鸟纲、雀形目、噪鹛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25000元。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谭某阳非法猎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谭某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谭某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典型意义
2021年2月1日起,画眉鸟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未经许可的猎捕、运输、买卖画眉鸟的行为,无论出于自养、观赏或其他目的,均构成犯罪。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人民法院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鲜明司法态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破除传统认知误区,共同维护鸟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案例二
设网捕鸟,终落“法网”
——孙某梅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12月间,孙某梅在其经营的果场内架设三套捕鸟网,捕获鸟类供自己食用或售卖、赠送他人。2025年1月,民警在孙某梅的果场及住家处查获5只鸟类死体。经鉴定,1只为鸟纲鸮形目鸱鸮科红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2只为鸟纲雀形目鸫科灰背鸫,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上鸟类总价值人民币16200元。案发后,孙某梅赔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2500元。
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某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孙某梅归案后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付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孙某梅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所得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的典型案例。梅州法院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理念,将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补植复绿等纳入量刑情节考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摒弃“捕食常见鸟不犯法”的错误观念,自觉做到“不猎捕、不杀害、不购买、不出售”,共同营造爱鸟护鸟的良好氛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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