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前公示(五)
广 东 省 梅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前 公 示
广大公民:
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请下列人员的减刑、假释建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梅州监狱报请减刑、假释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按照“公示期限、反馈方式”所载明的方式向本院反馈。
序号 |
中院案号 |
分监区 |
罪犯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原判认定罪名 |
刑期 |
裁定余刑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监狱意见 |
|||
原判 |
罚金 |
历次减刑情况 |
行政奖励 |
扣罚 |
|||||||||
1 |
859 |
六监区 |
方秋吉 |
男 |
56 |
贩卖毒品罪 |
无期徒刑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依(2005)粤高法刑执字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依(2006)梅中法刑执字3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依(2009)梅中法刑执字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依(2010)梅中法刑执字2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依(2012)梅中法刑执字2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依(2014)梅中法刑执字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
四年十个月十五天 |
表扬8次,剩余考核分33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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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七天。 |
2 |
860 |
六监区 |
郭俊彬 |
男 |
29 |
放火罪 |
有期徒刑3年 |
|
|
二年二个月十六天 |
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03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九天。 |
3 |
861 |
六监区 |
高俊坚 |
男 |
41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5年6个月 |
5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依(2017)粤14刑更1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一年九个月十五天 |
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340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4 |
862 |
六监区 |
林电明 |
男 |
60 |
故意杀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依(2011)粤高法刑执字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2013)粤高法刑执字1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依(2016)粤14刑更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十五年六个月十一天 |
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413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5 |
863 |
六监区 |
卢梓铭 |
男 |
22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2年3个月 |
2000 |
|
一年四个月十三天 |
表扬1次,剩余考核分252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 |
6 |
864 |
六监区 |
韦乐波 |
男 |
40 |
抢劫罪 |
无期徒刑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依(2006)粤高法刑执字9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依(2008)梅中法刑执字1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依(2011)梅中法刑执字6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依(2013)梅中法刑执字4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8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六年七个月二十一天 |
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501分 |
2016年8月禁闭 |
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
7 |
865 |
六监区 |
叶国昇 |
男 |
46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有期徒刑9年 |
8000 |
|
七年九个月十天 |
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328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8 |
866 |
六监区 |
杨明吉 |
男 |
41 |
故意伤害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依(2006)粤高法刑执字1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依(2008)粤高法刑执字14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依(2011)梅中法刑执字2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依(2013)梅中法刑执字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依(2016)梅中法刑执字2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七年十个月十九天 |
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36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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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9 |
867 |
六监区 |
余小金 |
男 |
29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1年 |
1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依(2016)粤14刑更58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不予减刑。 |
七年二十六天 |
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364分 |
百分考核累扣36分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10 |
992 |
六监区 |
郑楚希 |
男 |
37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00 |
|
三年一个月 |
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540分 |
|
假释。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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