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49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

房屋买卖合同、契约或者协议。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付房屋和支付购房款的证据;

2)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未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的证据;

4 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5)出卖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的证据。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友情链接: 梅江区法院 梅县法院 大埔县法院 丰顺县法院 五华县法院 兴宁市法院 平远县法院 蕉岭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