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指南
人民群众来访须知
1、进入接访区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接待区内。
2、来访人应自觉维护接访场所的安全、整洁、肃静,服从接访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3、群体来访的,只能委派代表2—3人参加接访。
4、对有影响接访工作言行的当事人,接访人员有权责令其即刻退出接访;对无理取闹、纠缠不走的当事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对故意扰乱秩序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可以收容遣送回原地。经多次收容屡教不改的,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信访接待文明公约
1、值班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洁,行为举止端正。
2、对当事人的询问做到礼貌、热情、耐心、细致。
3、严格按照本院复查案件范围接收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诉)材料。
4、严禁收取“人情案”、“关系案”和接受当事人宴请、送礼。
5、工作日保持有一名接待人员上岗,方便当事人来访。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
一、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依照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的案外人。
三、申请再审(申诉)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再审(申诉)书(应为原件,不得交复印件);
2、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和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3、新的证据材料等。
四、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必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情况必须写清楚。
五、不属本院复查范围条件的,本院不予受理,也不收材料。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预约接访须知
一、预约接访范围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裁决、裁定的;2、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各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的,或者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3、认为执行错误的案件;4、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不公,办“三案”的;5、本院领导认为需要接访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案件及来访人在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情况下就同一事项在三个月内申请重复接访的,不属院长预约接访范围。
二、预约时间、地点、方式
来访人应先到“预约登记处”申请院长接访,连同申诉材料(含申诉书、一、二审或复查过的裁判文书、驳回通知书、新的证据等)一起交到预约登记处。
三、接访通知方式
经“预约登记处”审查,符合预约接访条件的,由“预约登记处”出发的“预约接访通知”给来访人。来访人应凭“预约接访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来访。逾期者,原发出的“预约接访通知”自行作废,必须重新申请预约接访登记;不符合预约接访条件的,由“预约登记处”及时发给“答复函”。
未经预约但接访日前来法院申请院长接访的,一般不在该接访日安排院长接访,由“预约登记处”安排相关的业务部门负责接待或安排在下次院长接访日进行接访。
四、接访时间、地点及方式
接访时间、地点由接访室安排。接访过程中,来访人凭“预约接访通知”依次接受接访。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摘录)
第七条 信访当事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
2、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要求;
3、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4、检举、揭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等。
第八条 信访当事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应当遵守接待秩序,不得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得无理取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本院处理,来访人不服仍不断上访,甚至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信访工作人员应指导来访人通过合法途径行使其上访权利,对个别不听劝阻、不断闹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申派法警将来访人强制劝返,或者要求基层法院或来访人所在单位将来访人带回,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当事人妨碍信访秩序不听劝导的,接待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妨害诉讼行为的当事人,由本院依照诉讼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障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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