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10-16  浏览次数:497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商事

1)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专利纠纷除外)。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刑事自诉案件;

5)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三、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

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依法应由本院受理赔偿案件。

四、其他案件受案范围

1、申请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前提:在首次开庭前曾提出过异议,否则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处理过的,也不受理)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

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由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管辖。

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5、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所在地、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院。

6、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所在地中院执行。

7、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由涉外仲裁机构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

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境外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9、本院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10、依法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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