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和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
(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
(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7、决定不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告知原告、上诉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8、原告、上诉人不服本院对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要求原告、上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原决定执行。原告、上诉人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9、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照上列对于上诉人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1、允许一方当事人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若对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败诉且未获批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或者相应的诉讼费用。
12、一审胜诉而二审部分或者全部败诉,被本院判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被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上列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庭办理。
1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依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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