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八)
广 东 省 梅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 前 公 示
广大公民:
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请下列人员的减刑、假释建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梅州监狱报请减刑、假释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按照“公示期限、反馈方式”所载明的方式向本院反馈。
序号 |
中院案号 |
分监区 |
罪犯 姓名 |
性 别 |
年 龄 |
原判认定罪名 |
刑期 |
裁定余刑 |
考核期内奖惩情况 |
监狱意见 |
|||
原判 |
罚金 |
历次减刑情况 |
行政奖励 |
扣罚 |
|||||||||
1 |
165 |
三监区 |
陈焕文 |
男 |
45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4年 |
8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2014)梅中法刑执字1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依(2016)粤14刑更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
八年二个月七天 |
表扬4次;剩余46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2 |
166 |
三监区 |
陈花元 |
男 |
29 |
绑架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16年 |
3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依(2012)梅中法刑执字2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依(2014)梅中法刑执字14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依(2016)粤14刑更5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 |
七年三个月十九天 |
表扬4次;剩余17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3 |
167 |
三监区 |
陈泽塘 |
男 |
40 |
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10000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依(2008)粤高法刑执字1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依(2010)粤高法刑执字1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依(2012)梅中法刑执字2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17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 |
十一年六个月九天 |
获得表扬5次;剩余33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4 |
168 |
三监区 |
郭随烘 |
男 |
47 |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有期徒刑5年 |
7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2016)粤14刑更11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二年二个月八天 |
获得表扬3次;剩余395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5 |
169 |
三监区 |
洪坤杰 |
男 |
28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4年 |
2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依(2014)梅中法刑执字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2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七年二十七天 |
获得表扬6次;剩余155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6 |
170 |
三监区 |
李树和 |
男 |
60 |
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有期徒刑2年9个月 |
2000 |
|
二年三个月十八天 |
获得表扬2次;剩余328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
7 |
171 |
三监区 |
罗松茂 |
男 |
59 |
职务侵占罪 |
有期徒刑13年 |
|
|
十二年八天 |
获得表扬6次;剩余19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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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8 |
172 |
三监区 |
林伟敏 |
男 |
42 |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
有期徒刑16年 |
65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2014)梅中法刑执字1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30日依(2016)梅中法刑执字2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
九年九个月十七天 |
获得表扬6次;剩余484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
9 |
173 |
三监区 |
马发创 |
男 |
35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4年 |
20000 |
|
二年八个月二天 |
获得表扬3次;剩余2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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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三天。 |
10 |
174 |
三监区 |
倪卫文 |
男 |
34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2年 |
2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依(2016)粤14刑更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八年二个月二十天 |
获得表扬4次;剩余254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
11 |
175 |
三监区 |
邱钊锋 |
男 |
37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7年 |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三年五个月二十一天 |
获得表扬8次;剩余148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六天。 |
12 |
176 |
三监区 |
苏创洋 |
男 |
24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3年 |
|
|
二年六个月二十八天 |
获得表扬2次;剩余428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13 |
177 |
三监区 |
孙建明 |
男 |
42 |
抢劫罪 |
无期徒刑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依(2007)粤高法刑执字14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依(2010)梅中法刑执字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依(2012)梅中法刑执字1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六年十一个月二十九天 |
获得表扬4次;剩余419分 |
一次性扣50分一次;2016年8月11日多次为他犯私自传递信件禁闭一次 |
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
14 |
178 |
三监区 |
谢伟英 |
男 |
31 |
故意伤害罪 |
有期徒刑10年 |
|
|
八年十五天 |
获得表扬4次;剩余183分 |
累计扣9分,其中扣3分两次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15 |
179 |
三监区 |
周海涌 |
男 |
33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
2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1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八年一个月二十九天 |
获得表扬4次;剩余388分 |
2017年1月10日以香烟食品与他犯交易班产禁闭一次 |
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
16 |
180 |
三监区 |
张嘉成 |
男 |
24 |
贩卖毒品罪 |
有期徒刑2年8个月 |
5000 |
|
二年二个月六天 |
获得表扬3次;剩余152分 |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四天。 |
17 |
181 |
三监区 |
张雄伟 |
男 |
47 |
抢劫罪 |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依(2008)粤高法刑执字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依(2010)粤高法刑执字20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依(2012)梅中法刑执字26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十二年一个月十八天 |
获得表扬5次;剩余520分 |
2017年1月10日利用劳动岗位便利向他犯索要香烟食品并买卖班产禁闭一次 |
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
18 |
182 |
三监区 |
郑永辉 |
男 |
20 |
妨害公务罪 |
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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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七个月三十天 |
获得表扬2次;剩余1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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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 |
19 |
183 |
三监区 |
赵泽勇 |
男 |
29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3年 |
50000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依(2011)梅中法刑执字2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依(2013)梅中法刑执字1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依(2015)梅中法刑执字10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
三年二个月二天 |
获得表扬5次;剩余481分 |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七天。 |
20 |
184 |
三监区 |
陈创丰 |
男 |
49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11年 |
20000 |
|
十年三个月十五天 |
获得表扬3次;剩余246分 |
累计扣11分 |
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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