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院与市妇联共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42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举行联席会议,启动共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张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林秀雄参加会议。

据了解,市中院历来重视家事纠纷化解,不断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推动家事调解员、调查员的聘任和培训工作,协同推进家事纠纷及时有效解决。为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制订《梅州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规程(试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立案受理、审查程序、证明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细化。为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7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共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密切家事调解、家事调查以及反家庭暴力等领域的合作。

张晨要求,各级法院和妇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增强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化家事纠纷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要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密切配合,提高家事纠纷化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共同探索建立符合梅州实际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推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实效;要争取各方支持,凝心聚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又快又好综合调处家事纠纷,并延伸家事审判社会辐射功能,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共建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五条 对向妇联组织投诉婚姻家庭纠纷的家庭成员,妇联组织可在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家事调查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在线参与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人民法院应予积极配合。

第六条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由“家事调解员+法官”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登记立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依托诉讼服务窗口、诉讼服务站、诉讼服务网及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为财产或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婚姻家庭纠纷的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妇联组织依托12338妇女热线、妇联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室)及“妇女之家”等,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服务。

第八条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等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诉讼指导,引导家长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亲子诉讼,解决家庭矛盾。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家事调查,家事调查员应当积极引导家长正确处理亲子关系和家庭矛盾,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反馈人民法院。

第九条 妇联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第十条 对妇女儿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审查、及时裁决。

第十一条 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可依法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十二条 妇联组织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主动联系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通报情况。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训诫,可以视情况处以罚款、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妇女儿童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妇女儿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相关手续。

《梅州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规程(试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确保涉家暴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该规程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申请多项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分批多次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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