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递司法温度的好法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7-25  浏览次数:16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洪远

时间:2016-6-17    来源:南方法治报

黄义涛 文/图

 

黄洪远(蹲者)实地勘查情况

 

  

本报讯 “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在权与法、情与义的较量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惟亲,不惟利,只惟法。在梅州中院,就有这样一位公正严明的法官,他就是民一庭副庭长黄洪远。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为维护人民的利益,他忠于职守,开拓进取,用自己的满腔热情和对法律的忠诚,诠释了人民法官“忠于法律,司法为民”的职责。

 

1

 

情法结合民悦诚服

 

与刑庭所审理的案件不同,民庭审理的案件明显琐碎得多。面对平民百姓家长里短的各种纠纷,黄洪远总是能够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他说:“民事案件往往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审理民事案件不但要依法,还要依据情和理。”

 

几年前,黄洪远审理了一起漂流事故案。大埔县的黄先生到临县的一个旅游点漂流。乘坐过程中,橡皮艇不知什么原因突然破裂泄气,黄先生被水流直接从闸口冲至河床,医院诊断其为右股骨粗隆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黄先生和漂流公司就后续赔偿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双方决定走法律途径。

 

黄洪远认真地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他一方面向黄先生阐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要求黄先生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交关涉到赔偿标准的当地政府部门对其居住生活住址界定的证据;另一方面,他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万事俱备之后,开庭当天双方在黄洪远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事后,黄先生竖起大拇指说:“黄法官不仅讲法律,也讲情理,耐心细致,让我心服口服。”黄洪远对于此事的妥当处理,不仅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更是让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深入到了当事人的心里。

 

2

 

公正严明初衷不改

 

20多年来,黄洪远初衷不改,一丝不苟地履行着自己的诺言,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他说:“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我的职责是依照法律判案,使判决结果符合情理法。”

 

黄洪远曾受理过这样的案件。搬运工人宋涛临时被店主陈东雇去搬运货物,但是当宋涛在搬货的时候,被倒塌的化肥压伤,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店主陈东仅拿了700多元给宋涛作为治疗费,然而宋涛在治疗期间就用去医疗费7000多元。事后,宋涛找到店主陈东,要求他赔偿损失,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宋涛把陈东告上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多元。

 

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且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极其难认定。黄洪远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通过调查取证,对案件当事人的责任抽丝剥茧一一进行分析。经过一番严明的调查和分析,梅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陈东应当对宋涛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宋涛在搬运过程中,未按先高后低的程序搬运化肥,造成了化肥倒塌,压伤自己,应当自己承担40%的责任。黄洪远审判公正严明,有理有据,最终让双方都心服口服。

 

3

 

实地勘查一丝不苟

 

兢兢业业的黄洪远,始终保持着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亲临现场勘查是他办案中必经的程序之一。无论路程多远,道路多么崎岖,他都必须前去现场勘查。10多年的民事审判生涯,他的足迹早已遍布梅州的山山水水。

 

前不久,黄洪远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两个毗邻的村庄为了争夺水源,互相仇视。由于该案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案情复杂,黄洪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曾经3次冒雨翻山越岭上山勘查现场,一路磕磕碰碰、饿着肚子走了7个多小时,翻了3座山,找到了3个取水点。经过调查,合议庭认为,此案涉及到当地群众长远的用水问题,更多地需要依靠当地政府进行解决,他们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并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由当地镇政府解决当地居民的生活用水问题。最终,对于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无意见,一场剑拔弩张的矛盾就此消除。

 

人物简介

 

黄洪远,现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连续10多年被梅州中院评为办案先进个人、全市法院调解能手、调解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2013年荣立个人二等功,获评梅州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法院办案能手;2016年1月,荣获“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友情链接: 梅江区法院 梅县法院 大埔县法院 丰顺县法院 五华县法院 兴宁市法院 平远县法院 蕉岭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