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确定及侵权行为判断问题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次数:25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交公开出版物可以证明其对音乐作品的权属。只要被告在其营业的KTV场所放映原告享有权利的相关作品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得到授权,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KTV中播放的音乐著作权归属确定及侵权行为判断。

    基本案情:标题为《中唱艺能 流行经典 13蹀》的DVD出版物载明“××(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北京××音乐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中国××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出版”,并附有13DVD内的歌单(包含本案所涉歌曲)。2020715日,北京××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书》,将合计227部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关权利独占性专有许可给原告。

    2021310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原告委派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的“××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二层“音乐城市”包间内,点播并播放了相关歌曲137首。北京市××公证处为上述取证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自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被告KTV营业场所中的播放歌曲未得到原告授权,已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名称为《中唱艺能 流行经典 13蹀》的公开出版物包含有本案涉案作品,并载明××(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音乐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向未经其许可放映涉案作品的侵权人主张权利。现××(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音乐有限公司)将其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独占性专有许可给原告,并约定原告有权对授权作品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故原告有权对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放映《阿爸》等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阿爸》等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提交损失或获利的证据,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经济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20550元(包含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故该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本院受理的众多KTV营业者被诉著作权侵权案件之一。今年以来,约有150宗类似案件。就本案被告梅州市××俱乐部而言,今年已被诉4次。被不同的著作权人就不同的歌曲主张权利。为何被告明知侵权但屡禁不止,导致此类案件不断涌现,其中反映的社会和制度问题,具有各界深层思考之必要。

 

(编写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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