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4破8-2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42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48-2

2019924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梅州市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8513803. 95元。审计报告中列明资产如下:1、梅州市嘉发鞋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1989年投资款2045506.30元和其他应收款1358157.57元,共3403663.87元,该企业已于1993年停产,1994年被法院查封,所有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已被拍卖偿还银行借款。1999831日该企业被原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梅州市德州鞋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1989年投资款1495550.65元,该企业已于1999831日被原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3、梅州市江南制鞋有限公司(中外合资),1992年投资款322499.89元和其他应收款184519.76元,共507019.65元,该企业已于1993年停产,1994年被法院查封,所有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已被拍卖偿还银行借款。4、张浩棠账款753174.03元,是1988年作为投入原梅丰鞋业的中方股本。1990年该企业转由外商张浩棠先生独资,将中方投入股本转作借款。1991年该企业被中行梅州分行起诉后被法院查封,财产拍卖后仍不足偿还中行借款。5、梅州新泰鞋业有限公司1991年投资款648612.35元,该企业已于1993年停产,1999831日被原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以上投资款及借款无追收价值,管理人未接收有其他资产,债务人无可供清算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梅州市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1127日裁定宣告梅州市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并终结梅州市对外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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