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4破21-2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40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4破21-2号
2019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广东省梅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400元。审计报告中列明资产如下:1.原账面数应收账款39,658.00元,清查数应收账款28,658.00元。2.固定资产:位于梅州市梅松路24号房产,证号:2892083号,建筑面积61平方米,状态为楼梯,房产证原件存留守办。管理人未接收有其他资产。楼梯依法应属于公共部位,无法变现。上述应收账款无追收价值。债务人无可供清算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广东省梅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裁定宣告广东省梅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省梅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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