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42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粤1415

本院根据刘沛祥的申请,于2020122日裁定受理了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1216日通过摇珠确定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为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223日前,向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1:梅州市梅江区金燕大道89号格林豪泰酒店附楼421;申报地址2: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15楼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1:林楷鑫,联系电话:13265522459;联系人2:黄嘉惠,13828883482)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邮寄及发送电子邮件(邮箱:linkaixin365@163.com)等方式进行申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梅州利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339时在本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64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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