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4破4-2号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4破4-2号
2019年9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广东省梅州陶瓷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260100元。审计报告中列明资产如下:1、货币资金19152.60元,其中:现金206.61元,8户银行存款共18945.99元(未取得对账单,管理人未接收该现金和存款)。2、应收款项13户,金额1880337.32元,其中: 应收账款1640236.39元,应收出口退税228,194.93元,其他应收款11,906元。3、存货—低值易耗品9820.00元,是2004年以前留存办公桌椅,无变现价值。4、固定资产净值102042.79元。其中:1999年购CA7220E型红旗轿车一辆;2000年购佳能1215复印机一台,2003年购奥克斯25WG/H空调一台,;1997年购ATMT电脑和2001年购七喜电脑共2台,上述资产未见实物,已全部报废,无变现价值。另2004年9月清产时仍有部分账外办公楼、宿舍、仓库等,相关处置情况未能取得相关资料。5、待处理财产损溢3100425.41元,是1984年和1987年市财政局资产清算后转入的待决亏损挂账。以上办公桌椅无变现价值,管理人未接收有实物资产,应收账款无追收价值,债务人无可供清算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广东省梅州陶瓷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广东省梅州陶瓷进出口公司破产并终结广东省梅州陶瓷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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