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14破13-2号公告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42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14破13-2号
2019年9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梅州市外贸(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为297408.51元。审计报告中列明资产如下:1.应收款项10笔,金额3514337.32元,其中: 应收账款796687.90元,全部是2005年以前发生的无法收回款项;其他应收款2718160.75元,全部是2004年以前发生的无法收回款项。2.长期投资3443654.82元,其中:① 2004年以前投资梅州市外贸(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170万元,是下属子公司, 企业已注销关闭多年;② 2004年以前投资梅州市外贸(集团)包装物料公司200000.00元,是下属子公司, 企业已注销关闭多年;③ 2002年以前投资永芳化妆品厂50000.00元,已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已关闭多年,不可收回;④ 1994年投资梅州金裕纺织制衣有限公司1075000.00元,企业不存在,已吊销营业执照;⑤ 2004年以及前投资深圳梅州大厦管理公司418654.82元,企业不存在。以上应收账款无追收价值,股权投资无变现价值,债务人无可供清算分配的财产。本院认为,梅州市外贸(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梅州市外贸(集团)公司破产并终结梅州市外贸(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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